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3號
原 告 謝汶貴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建台 發支付命令(99
年度司促字第405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1,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6,8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6,834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