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顏長擇
相 對 人 歐長 要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顏長擇
相對人 歐長要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二十一萬元,給付方法
:於民國100年5月20日給付六萬元,再自民國100年6月20日
起至民國100年8月20日止,於每月20日各給付五萬元,至全
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應自民國
8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加計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顏長擇
相對人 歐長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