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0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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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099號債權人 林凱威 上列債權人林凱威因與債務人 洪柏揚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凱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聲請人簽章不得以影本代之,是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洪柏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