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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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13號原告 錢勇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然原告並未提出開庭通知及送達回證之越南文譯本,以供法院囑託送達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6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