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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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63號聲請人 吳宗勲 相對人 陳宥帆陳鼎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8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年11月6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1紙、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順和││335│93.75│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672│臺中市西屯區順│004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0.85│陽台23.83│全部││││和段335地號│造、住宅、停車空│二層49.34│││││├───────┤間│三層49.34││││││臺中市西屯區順││四層26.44││││││和九街133號││合計17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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