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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