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7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1日裁定命於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6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