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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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7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