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東簡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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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東簡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0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肆點叁肆公克,淨重貳點玖柒陸壹公克,驗餘貳點玖陸捌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含包裝塑膠袋重4.34公克、淨重2.9761公克,取樣0.0079公克已鑑析用罄,餘2.9682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許庚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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