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5463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卷附借據影本所載債務人甲○○並非借款人,與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所陳不符,請具狀敘明債務人應負本件借款償還責任之依據及理由為何?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