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雪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及證據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載資料及證據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附件─應補正資料:
⒈請釋明食衣住行每月須11,000元之計算式及支出證明。
⒉請提出目前租屋處之租賃契約書。
⒊請提出聲請人於97年以前之居所及證明資料到院。
⒋聲請人於95年7月至12月間任職艷羽公司之在職證明書及薪資
證明書(以上請附蓋有公司章及負責人職章之正本),或其他可資證明薪資為18,000元之文件(如存摺、薪資單等)。
⒌請提出聲請人自艷羽公司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原因證明書。另並
釋明聲請人於離職時,是否領取公司發給之資遣費、?或失業後,有無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⒍請提出聲請人自大宇傳播有限公司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原因證明
書。另並釋明聲請人於離職時,是否領取公司發給之資遣費、?或失業後,有無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⒎請提出聲請人於97年1月至3月間任職大中華國際文教事業之在
職證明書及薪資證明書(以上請附蓋有公司章及負責人職章之正本)及聲請人自大中華國際文教事業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原因證明書。另並釋明聲請人於離職時,是否領取公司發給之資遣費、?或失業後,有無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⒏請提出聲請人96年1月至5月期間身體狀況不佳及患有腎結石之證明文件。
⒐請釋明聲請前兩年0生活必要支出及協商償還金額高於收入之
因應辦法、資金來源及相關證據。(註: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⒑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包含存摺封面及至最近一次補摺之資料)。
⒒請提出94、95年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⒓請預先提出更生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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