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蔡麗惠受刑人即被告張光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麗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蔡麗惠因受刑人即被告張光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光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00元,由具保人蔡麗惠於民國103年1月27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
103年7月8日上午10時15分許到案執行,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刑人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號之住所,因未獲本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收受,由郵務人員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受送達人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以為送達,而具保人於收受偕同受刑人到案函後,亦未於103年7月8日上午10時15分許偕同受刑人到案,聲請人乃依法拘提受刑人,亦未有所獲等情,有送達證書2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茲因具保之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