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才利具保人詹朝輝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朝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詹朝輝因受刑人即被告何才利(下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
102年度審易字第27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民國
103年3月17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聲請人曾通知受刑人於民國103年5月6日上午11時到案,受刑人未到案,聲請人復通知具保人協同受刑人於103年7月17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惟受刑人亦未按時到案,且聲請人依法前往受刑人位在新北市○○區○○街○○○巷○○弄0之0號0樓(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之00號0樓(居所地址)拘提,仍無所獲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1月1日出具之刑保字第00000000號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383號通知具保人應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等資料,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以及具保人之戶役資料、在監在押資料,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佐,是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無所獲,受刑人顯已逃匿無疑,本院審核上情後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