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81號聲請人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月玲 上列聲請人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瑩泰櫸木扶手木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相對人瑩泰櫸木扶手木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陳報瑩泰櫸木扶手木業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住址。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