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 律師被告乙○○
5號4樓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三頁倒數第九行有關「各1/2」記載,應更正為「各1/5」。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九頁附表編號㈠有關「各1/2」記載,應更正為「各1/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徐基典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