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小字第1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小字第1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4年度苗小字第118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