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8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6年度婚字第880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是其上訴不合程式,本院自應限期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