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39號聲請人己○○○相對人戊○○相對人乙○○
號相對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尤德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案外人 林黃玉盞 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1年6月26日起至民國84年6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林黃玉盞於94年6月6日死亡,由聲請人繼承並於95年3月13日辦理繼承登記。
二、嗣案外人尤德於民國81年6月26日與案外人林黃玉盞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84年6月26日辦理所有權移轉,惟屆期尤德未將上揭買賣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林黃玉盞。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買賣契約影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戊○○、乙○○、丙○○、甲○○、丁○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丙○○、甲○○、丁○等三人之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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