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乙○○│苗栗市農會│94年6月25日│24,29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