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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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三二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春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參佰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肆萬伍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王聖惠法官周美月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陳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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