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0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敏田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7,94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提
出上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
,並應提出上訴狀繕本1件,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