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3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333號
原   告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珠
訴訟代理人  劉志堅
被   告 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剛
訴訟代理人  李智宏
      曾日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於其等所訂立之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第10條約定:「
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工地
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依駐衛保全服
務契約書第2條之約定,本件駐衛保全服務之所屬標的物為
桃園機場捷運主線及機場之軌道工程,足見兩造合意以工地
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原告提出之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在卷可稽。本件原告依
駐衛保全服務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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