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2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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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205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定承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117、8118號),嗣本院訊問被告後,因被告就其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蔡定承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號所示之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蔡定承明知告訴人 高家儀 (所犯通姦部分,業經其配偶 朱彥俊 撤回告訴,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朱彥俊之妻,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與有配偶之人相姦之犯意,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3號所示之時間、地點與高家儀為性器官接合之性交行為。
二、㈠蔡定承另基於傷害犯意,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凌晨2時許,在高家儀位於高雄市○○區○○路62之13號5樓之住處,酒後徒手毆打高家儀,致其受有臉部瘀傷、挫傷之傷害。㈡復於100年12月間,因高家儀不再與其交往而心生怨懟,竟基於恐嚇取財犯意,接續於100年12月22日某時許,以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傳送內容為:「不回沒關係,25號那天,我會送一份大禮給你,寄傳真到妳老公上班的地方,寄些東西給你父母親看,或在妳家周圍放些東西,每晚準備接電話,這就是妳玩弄別人的下場,好好珍惜妳這幾天的時光,想保護家庭,匯了什麼事就沒了」、「不要等事情爆發才來後悔,妳還年輕女兒還小,自己想想」之簡訊,至高家儀使用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並要求高家儀匯款新台幣(下同)5萬元,否則將兩人通姦乙事告知高家儀之配偶朱彥俊及其父母,致使高家儀心生畏懼,而於100年12月22日某時許,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以現金存款之方式,匯款5萬元至蔡定承於該行所開設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㈢又蔡定承另基於恐嚇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以其所使用之上開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三所示內容之簡訊,至高家儀使用之上開行動電話,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高家儀,致高家儀心生畏懼,而危害其安全。
三、案經朱彥俊及高家儀委任 曾劍虹 律師分別提起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定承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5-27頁),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蔡定承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高家儀、朱彥俊於偵訊中之證述相符,復有照片25張(偵一卷第4-9、22-23、37頁)、中國信託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份(偵一卷第10頁)、遠傳資料查詢單1紙(偵一卷第13頁)、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1份(本院卷第34頁)、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1張(本院卷第35頁)、刑事陳報狀1紙(本院卷第37-38頁)在卷可稽。
綜上所述,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既有前揭證據可佐,核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是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蔡定承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239條相姦罪(共3罪)、同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1罪)、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1罪)、同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1罪)。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被告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先後多次以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三所示之簡訊內容向告訴人高家儀恐嚇之犯行,均係為達恐嚇告訴人高家儀之同一目的,足認被告係出於一個行為決意,侵害同一法益,且各行為時間密接,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割,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依前揭判例意旨,並參諸「刑法廢除連續犯後,應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之立法意旨,應認被告上開先後多次恐嚇告訴人之行為,係屬接續犯,應論以單純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審酌被告明知高家儀為有配偶之人,竟仍與之發生性行為,影響告訴人婚姻生活之圓滿,且遇有感情糾紛,本應以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為之處理,被告竟率爾出手毆打告訴人高家儀,且以欲告發其與告訴人高家儀之不倫關係為由,以行動電話傳簡訊之方式,恐嚇威脅告訴人高家儀給付5萬元,致告訴人高家儀內心受有恐懼而為財物之交付,復因不滿告訴人高家儀與其分手,竟以行動電話傳簡訊之方式恐嚇告訴人高家儀,致使告訴人高家儀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所為惡性非輕,不宜輕恕,且被告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1份、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1張、刑事陳報狀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4-35、37-38頁);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害人所受之傷勢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又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以達罰當其罪之目的,並令被告心生警惕之效果,檢察官就恐嚇取財部分請處有期徒刑9月(恐嚇罪部分有期徒刑4月;相姦罪部分各有期徒刑2月,傷害罪部分有期徒刑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等語,尚嫌過重,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9條後段、第277條、第305條、第346條第
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琇晴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相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所犯條文│宣告刑│├──┼────────┼────────────┤│1│刑法第239條後段│蔡定承犯相姦罪,處有期徒│││相姦罪│刑貳月。│├──┼────────┼────────────┤│2│同上│蔡定承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3│同上│蔡定承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4│刑法第277條第1項│蔡定承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傷害罪│刑肆月。│├──┼────────┼────────────┤│5│刑法第305條恐嚇│蔡定承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6│刑法第346條恐嚇│蔡定承犯恐嚇取財罪,處有│││取財罪│期徒刑柒月。│└──┴────────┴────────────┘附表二︰
┌──┬──────────┬──────────┬────┐│編號│時間│地點│次數│├──┼──────────┼──────────┼────┤│1│100年8月28日下午2時│被告位於高雄市三民區│1次││││義和路61巷25號4樓之4│││││住處││├──┼──────────┼──────────┼────┤│2│100年9月21日下午2時│同上│1次│├──┼──────────┼──────────┼────┤│3│100年12月9日下午某時│高家儀位於高雄市三民│1次│○○○區○○路62之13號5樓│││││住處││└──┴──────────┴──────────┴────┘附表三:
┌──┬────────────┬──────────────┐│編號│時間│內容│├──┼────────────┼──────────────┤│1│101年1月21日上午3時50分│我要讓妳活在恐懼下生活...││││很愛玩..玩死妳│├──┼────────────┼──────────────┤│2│101年1月21日下午8時57分│我想過了,要玩就玩大一點,讓││││你失去一切,我,就捉去關,幾││││個月就出來了,最多也一年多│├──┼────────────┼──────────────┤│3│101年1月22日下午1時31分│高家儀小心點│├──┼────────────┼──────────────┤│4│101年1月25日下午11時10分│年後一定會跟你算總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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