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12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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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291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經文
       陳崇城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壹仟陸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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