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付保護管束人)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自由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參照,併此敘明。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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