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7年度易緝字第1號),聲請就本院96年度簡字第24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7日以96年度簡字第24號(96年度偵字第12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於同年3月19日確定,詎竟於緩刑期內即96年9月12日故意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7年2月14日以97年度易緝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同年3月3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前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開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