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382號債權人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巷1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6年7月1日與債權人訂立肥料借據,申請並簽具簽單。應於96年12月20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5%計付之利息,債務人至96年12月21日尚積欠簽帳本金新臺幣26,300元,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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