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武德 間請求給付簽帳款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核發109年
度司促字第2915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9年12月30日寄存於
被告住所地派出所,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
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
費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
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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