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155號
原告 陳嘉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顯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前向本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張彩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155號
原告 陳嘉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顯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前向本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