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155號

原告 陳嘉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顯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前向本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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