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六簡字第150號原告 陳淑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琮鉦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