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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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150號

原告 陳淑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琮鉦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蕭亦倫

歷審裁判

  •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 六簡 字第 150 號裁定(113.05.09)[和解]
  • 斗六簡易庭 113 年度 六簡 字第 150 號和解筆錄(113.10.17)[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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