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3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30號聲請人佳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駿成 代理人 萬淨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49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上林餐飲事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2年11月15日│138,783元│AB0000000││││限公司│店分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霈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