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1號聲請人 蘇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聯騰汽車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民生│22,000元│102年9月15日│AF0000000│3個月│││ 李献同 │分行│││││├──┼─────────┼────────┼───────┼───────┼─────┼──────┤│002│聯騰汽車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民生│22,000元│102年10月15日│AF0000000│4個月│││李献同│分行│││││├──┼─────────┼────────┼───────┼───────┼─────┼──────┤│003│聯騰汽車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民生│22,000元│102年11月15日│AF0000000│5個月│││李献同│分行│││││├──┼─────────┼────────┼───────┼───────┼─────┼──────┤│004│聯騰汽車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民生│22,000元│102年12月15日│AF0000000│6個月│││李献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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