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鉦傑具保人徐秋芬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罰執字第155號、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秋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鉦傑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徐秋芬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7月29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02年7月30日第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
1份在卷足憑。又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業經本院審核卷附之本院103年度簡字第698號刑事判決、矯正簡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罰字第155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拘提事項回覆表、報告書影本等件屬實。
三、是以,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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