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80號原告 吳金水 監護人 潘素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正雄 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關於系爭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72.25平方公尺、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28,7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同段949地號土地(面積84.12平方公尺、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8,7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487,819元【即(72.25平方公尺×28,700元/平方公尺)+(84.12平方公尺×28,700元/平方公尺)=4,487,819元】;至於坐落上開土地之同段838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則未據原告陳報其價額,致本院暫無法就系爭建物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之一,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自行將系爭建物價額加計前述系爭土地價額4,487,819元後之總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及92年8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訂「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10萬元部分,加徵原訂額數10分之1」,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後據以繳納之。
(二)應具狀陳報系爭建物之價額為何(例如最新房屋課稅現值或交易價值),並提出相關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