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楊宗賢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字第2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宗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楊宗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訊問被告後,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於民國103年4月18日由受刑人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23號、104年度訴字第105號判決後,被告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83、241號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595號駁回上訴而確定,經移送執行後,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向受刑人住所地嘉義縣○○鄉○○村○○000巷00號送達傳票,命受刑人於106年11月27日10時到案執行,上開送達傳票於同年10月31日寄存於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鹿滿派出所,已為合法送達,惟受刑人屆期未到案,經檢察官拘提受刑人,惟員警自106年12月11日至同年12月15日前往上開住所拘提未獲,而有逃亡藏匿之虞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本院訊問筆錄、103年度聲羈字第35號裁定(含附件即本院報到單)、法警報告、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上開判決各1份、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2份、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嘉義縣竹崎分局106年12月20日嘉竹警偵字第1060020949號函及所附報告書、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蘇春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