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訴訟代理人 林見昌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湯文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但小額訴訟程序事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