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036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036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22日下午2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院依據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附表:
┌──────┬─────────┬──────────┐
│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
│壹拾參萬捌仟│自民國95年4月10日│無│
│肆佰參拾貳元│起至民國95年5月9││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5.88之計算之利息││
││。││
││││
││││
│├─────────┼──────────┤
││自民國95年5月10日│自民國95年5月10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民國95年11月9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2.08│,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計算之利息。│1.208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5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416計算之│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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