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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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潮簡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黃嘉猷
黃嘉政
上2人共同
代 理 人 孔福平 律師
相 對 人 林陳採鑾
林來平
林宗榮
林素惠
林素珠
林素娟
林香杏
林 江崑
林宛淇
林宜婷
林家玉
鄭淑文
郭林秀
林新慶
林 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一、坐落屏東縣○○鎮○○段地號土地
」記載,應更正為「一、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