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41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仟億旗幟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
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
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