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玖公克,併不可析離之包裝袋重零點參肆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併不可析離之包裝袋毛重零點貳肆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5月10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15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9公克、空包裝重0.34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實秤毛重0.241公克),是以扣案之上開毒品係屬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5月10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15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
1份在卷可稽,扣案毒品經送鑑定,確定分別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9公克、空包裝重0.34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241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8007597號鑑定通知書1紙、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930004238號檢驗成績書1紙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查,是故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復鑑定機關鑑驗毒品秤重主要係以傾倒,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刮取之方式,儘可能將原送驗包裝袋內毒品與包裝袋分離後各別秤重,所得毒品重量稱為淨重,包裝袋重量則以空包裝重稱之,然無論依上述何種方式分離,原送驗包裝袋內均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等情,此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0號函文可參,足認前開包裝袋
2只均未與毒品完全析離,故上開毒品與包裝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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