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宥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宥嘉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檢察官上開聲請事由,有各該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聲請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