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承瑋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琪 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 律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宏箖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承憲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蔡美香
侯孟志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被上訴人 李陳祝 訴訟代理人 李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劉紀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