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明政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林福來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