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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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八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蔡淑媛 律師 歐陽志宏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原訂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之宣判期日,變更為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訂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之宣判期日,因適逢為國定假日,茲變更宣判期日為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於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明富~B法官曾吉雄~B法官鍾素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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