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802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

被告一龍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

被告 洪文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龍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4,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繳納3,090元,尚有11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黃振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