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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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835號
原告 俞姵汝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秀菊 、 游聖娠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6,66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