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448號

原告 賴毅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雲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陳麗雲個人身分之資料,如其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電話號碼、戶籍地址。

二、被告陳麗雲有無持原告簽發之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如有,請 陳報 受理法院及案號。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林家瑜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