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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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91號

原告 葉宗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孟桂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萬2,509元(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6號),其中原告起訴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電動車貼膜7,000元、機車維修費5萬6,675元、手機架1,000元及破損衣褲300元等共計6萬4,975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武凱葳

歷審裁判

  •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 雄簡 字第 191 號裁定(113.04.02)[和解]
  •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 雄簡 字第 191 號和解筆錄(113.05.23)[和解]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簡附民 字第 37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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