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4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傢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東明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複代理人 劉芯言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黃如鎂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具狀說明室內設計裝潢業者進場時間、施工項目及進度並附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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