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40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42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丁財
陳建宏蕭智維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唐樺岳 律師
鄭堯駿 律師被告 林垣均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被訴參與組織之犯行,其效力應及於何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涉及各被告犯罪的個數與原判決可能有受請求事項未及判決之事項,尚有進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